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銓科技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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