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嘉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4328號),本院受理後(105年度簡字第3239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嘉宏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無從確認被告人別,故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鑑定被告於指紋卡留存之指紋,與刑事局檔存高嘉宏之指紋相符,此有刑事局106年2月9日刑紋字第106001209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8號卷第18至20頁),足認被告確為高嘉宏本人,其人別應無錯誤,且被告前於偵查中自白,依其他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林拔群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