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家寶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1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相同,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2至10之罪,並經本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各該案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6月(2年+3月+3月=2年6月),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6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手法及竊取標的雖相近,但均屬侵害他人個人法益之犯罪,各次侵害之法益所有人不同,所竊取者又非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物,犯罪地點亦橫跨高雄市前鎮區、旗津區、鳳山區與苓雅區,犯罪時間橫跨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6月間,故衡以受刑人之行為時間、地點,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綜合判斷,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3、7之犯罪日期均有誤載,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受刑人蔡家寶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2月5日│108年2月13日│108年3月21日1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69號│第8486號等│第848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093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093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判決├────┼──────────┼──────────┼──────────┤││判決│108年9月17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10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5月1日│108年3月21日12時3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86號等│第8486號等│第848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10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2月21日│108年3月21日0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86號等│第8486號等│第848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108年1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10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6月7日│108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86號等│第2204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4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29日│109年1月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3050號│108年度簡字第4259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19日│109年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10業經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如易│││││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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