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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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勝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4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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