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照護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白心淋
白秀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存宮白官田 、白朝璋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白存宮、白官田、白朝璋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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