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521號原告 邱彥儒 被告 郭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下午3時許,將原告自UBEREAT騎士團LINE社群(下稱系爭社群)強制退出,致原告無法了解系爭社群內之外送資訊,造成UBEREAT外送工作不順利、沒效率,而受有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100日之損害共計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社群為UBEREAT成員私下另組成之社群,裡面的資訊是老手傳承給新手的資訊,並非官方社群,加入UBEREAT外送是依UBEREAT官方APP接單,且由UBEREAT官方提供外送地址,並不需加入系爭社群,原告並無實質損害;且被告於110年10月10日取得系爭社群最高管理員權限,考量原告之前外送有狀況,乃將其強制退出,避免外送紛爭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㈡經查,本件原告原為系爭社群成員,另被告在系爭社群內擔
任管理員,於110年10月10日取得最高權限管理員權限,嗣於同日下午3時許將原告自系爭社群強制退出等情,有原告所提系爭社群截圖畫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UBEREAT外送員係透過UBEREAT官方APP自行接單,官方APP亦會顯示相關外送地址資訊,而系爭社群則是由UBEREAT外送員私下另外創設之群組,目的係透過外送員間之經驗分享,使社群成員外送較為順利,其中並設有管理員以管控社群成員加入與否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另原告亦自承其加入系爭社群係經管理員同意加入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足見管理員自有管理系爭社群成員之權限,而被告既於110年10月10日取得最高權限管理員權限,自有管控系爭社群成員之加入或退出之權利,故其將原告強制退出系爭社群,自難認為係不法侵害、損害行為。再者,系爭社群並非UBEREAT官方所設,僅係某些外送員間無償分享、交流外送經驗之封閉式社群,而原告進行外送工作係依據UBEREAT官方APP接單資訊外送,並非必須加入系爭社群始得為之,被告亦無義務同意原告加入系爭社群獲取外送交流資訊,故原告主張其因遭退出系爭社群,未能獲取外送交流資訊,致未能迅速、順利外送乙情,亦難認有何私法上之權利或利益受損。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