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110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共零點參參壹公克、零點貳貳玖公克、零點零柒伍公克、參點伍陸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明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23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第二級毒品、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61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7月23日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又該案被告經警扣得白色結晶4包(驗餘淨重各為0.331公克、0.229公克、0.075公克、
3.560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附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確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上述毒品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附予指明。
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