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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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查獲受刑人乙○○、甲○○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二七號)。該案扣得中共黑星手槍一把(內含彈匣一個)、 白朗寧 手槍一把(內含彈匣一個)、子彈七顆(鑑定時試射四顆)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係屬從刑之一種,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裁判,包括科刑及免刑之判決在內(免除其刑者,仍得專科沒收),又單獨宣告沒收,如案件未經起訴或已經起訴,被告不成立犯罪而未宣告沒收者,固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沒收(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析其意旨,係指被告已確定無從諭知『主刑』或『免除其刑』時,始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意旨所指扣案槍彈,經試射法及顯微比對法鑑定後,認扣案中共黑星手槍一把(內含彈匣一個),係七‧六二MM中共製半自動手槍(槍柄有黑星標記),槍枝握柄號碼為14-268,另扣案白朗寧手槍一把(內含彈匣一個),係義大利P.BERETTA出品,口徑○‧二五英吋半自動手槍,均機械性能良好,具殺傷力;而扣案子彈七顆(經試射四顆),四顆係口徑七‧六二MM中共製子彈,三顆係口徑○‧二五英吋制式子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七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刑鑑字三五二○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違禁物無疑。
四、然查受刑人乙○○、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八十年度重訴字第十八號均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併諭知沒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於七十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弄○號所扣得渠等共同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之各式槍彈確定;而上開經判處罪刑案件中,且包括受刑人乙○○、甲○○共同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非法持有制式槍彈於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依據卷內資料顯示應係七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之誤載)晚間九時許,在臺南縣鹽水鎮滿香樓大酒家基於共同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亂槍射擊十餘發,致 沈茂雄 左後臂部貫穿左大腿,幸及時救治而未死亡之事實;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同一案件經判決確定為由,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四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判決影本及不起訴處分正本各一份在卷可參。經詳閱上開判決,並未見認定本件聲請意旨所稱之扣案槍彈與前揭受刑人乙○○、甲○○有任何關係。
五、又本件聲請意旨所稱上開扣案槍彈查獲經過,乃證人A1(為避免證人身分洩漏,而有安全上之疑慮,此僅以代號處理,年籍詳卷)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日帶同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警員前往臺南縣六甲鄉龜港村嘉南駕訓班對面空屋勘查扣得,當時受刑人乙○○、甲○○並未在現場,證人A1在警詢中亦未明確指證上開扣案槍彈係受刑人乙○○、甲○○所持有及渠等供於上開臺南縣鹽水鎮滿香樓大酒家射擊所用,嗣受刑人乙○○、甲○○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亦均否認扣案槍彈為渠等所持有,及渠等逃亡期間曾在臺南縣六甲鄉龜港村嘉南駕訓班對面空屋藏匿之事實,有卷附證人A1警詢筆錄及帶同警方現場勘查之照片、受刑人乙○○、甲○○偵訊筆錄可參。易言之,依據卷內資料,亦難認上開扣案槍彈與受刑人乙○○、甲○○有任何關係。
六、上開扣案槍彈既與受刑人乙○○、甲○○無涉,而任何人未經許可無故持有該批屬違禁物品之槍彈,又屬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且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復無證據資料顯示已經審結確定,則此扣案槍彈尚屬他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主要證物,倘不待該案件審結確定即遽予單獨沒收,並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槍砲彈藥應行注意要點第十點暨相關法令規定繳送指定之兵工廠庫銷燬後,則他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即有關鍵證物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示於公判庭以資被告辨認依法調查之虞,於公訴之維持及被告之辯護,均有妨礙,且與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有悖,足見本件聲請失當,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