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9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王怡燕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王怡燕於民國89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450,000元②48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民國109年11月6日②96年11月6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均僅繳納至民國96年2月6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①1,209,252元②391,7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合併第三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第三人王怡燕已於民國93年4月2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增補條款契約書影本、交易明細、催告函、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20028794號函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6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73│建│4,584.09│10000分之1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6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15│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37│37│平│鋼筋│6.│4.│平│全部│││43│六合里新興街│康市六合│鋼筋混凝│.6│.6│方│混凝│19│99│方│││││6號五樓之6│段1073地│土造│1│1│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合段181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六合段18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