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並附帶請求法院酌定兩造所生子女 江佳恩江維誠 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歸屬,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撫養費20,000元乙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第77之14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本件訴訟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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