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88號原告 陳瑤琴 被告 陳筱楓
張紹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對被告陳筱楓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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