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菁華
黃鈺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信義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慧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3萬3,800元(計算式:371.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8,000元=58,63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2,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沂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