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46號聲請人 許俊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秀英 、 邱志祥 、 邱志宏 、 邱淑 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廖秀英、邱志祥、邱志宏、 邱淑惠 所○○○區○○段11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利人」之完整姓名與「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資料)。
二、釋明相對人究為邱淑「惠」?抑為邱淑「慧」(所提之建物登記謄本其所有權人為 邱淑慧 ,與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不符),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廖秀英、邱志祥、邱志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