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45號聲請人 郭碧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龍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座落其上21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高龍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