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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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三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98年度建字第1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零柒萬壹仟零伍拾玖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拾叁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