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陳家淨 即 陳怡雯 被告 李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約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2,400元=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