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04號債權人 蔡茂雄 上列債權人蔡茂雄因與債務人林椿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茂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票據關係請求,惟發票人僅林椿杯,債權人向債務人 林何採霞 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併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