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62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秀花於93年08月2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07,44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6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秀花│暨自起息日95│至民國104年8│年息20%│││199574││年09月10日起│月31日止││││元│├──────┼──────┼───────┤││││及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15%│││││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黃秀花│暨自96年09月│至民國110年│年息20%│││107870││19日起│7月19日止││││元│├──────┼──────┼───────┤││││及自民國110│至清償日止│年息16%│││││年07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秀花│自民國96年1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07870││月19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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