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86號聲請人 李佳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霞昌 與債務人 朱守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朱霞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債務人朱守三向聲請人借款,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2,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①109年2月1日②109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朱霞昌於①109年8月30日②109年8月30
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2,2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2月1日②109年11月25日止,屆期清償本息。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共5,462,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全部到期。惟聲請人未提出借款之釋明文件,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為債務人朱守三於110年10月15日所開立之本票票面金額3,800,000元及109年8月30日之借據3,080,000元,尚與其所陳述之借款金額並不相符,且所提出匯款明細之匯款人均非聲請人,收款人亦非相對人或債務人,而無從認定該債務是否為抵押權擔保範圍,亦無從認定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核與前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8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北區延平段1332200.003000分之252002臺南市北區延平段1332-213.003000分之252003臺南市北區延平段1314352.003000分之252004臺南市北區延平段1314-25.003000分之252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86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主要建築一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3586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3.83134.79208.62平方公尺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