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海商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海商字第1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HanjinShippingCo.,Ltd.法定代理人ChoYang-ho訴訟代理人 陳長 律師
徐瑋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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