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曾永宏 被上訴人 曾魏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雅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