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翔峰 被告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德卿 被告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