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賢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執聲字第2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耀賢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及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
3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