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家明 債務人陳 麒淇 債務人 陳思穎
一、債務人陳思穎、 陳麒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 陳麒琪 為就讀國立金門技術學院(後改制為國立金門大學)需要,邀同債務人陳思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捌拾萬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陳麒琪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金額共計為150,127元;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另依借據第六條第二款約定,本借款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而債務人陳麒淇應自101年2月1日起開始每月付本息一次,卻自101年3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借款本金150,1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思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思穎、陳│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1│依年利率1.83%│││150127│麒淇│2月01日起│2月26日止│計算│││元│├──────┼──────┼───────┤││││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83%│││││2月27日起││計算│└──┴───┴─────┴──────┴──────┴───────┘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思穎、陳│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2年1│逾期在六個月以│││150127│麒淇│3月01日起│月26日止│內者依年利率1.│││元││││83%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利率1.│││││││83%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月27日起││部分依年率2.83│││││││%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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