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9號上訴人 李連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文川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6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8,9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