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執聲戊154),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由查受刑人吳銘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06/09/12」)。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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