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7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麗娟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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