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張育綺 被告弘周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0萬元【即以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29萬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