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宥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宥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