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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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83號債權人 黃年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升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