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五號再抗告人 周慶松 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褚信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一○三年度重抗字第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聲請對相對人褚信雄強制執行,台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相對人所有如該院一○二年度司執助字第三五八號裁定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鑑定價額依序僅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三萬七千元、八十六萬九千元,合計二百六十萬六千元,不足清償該土地及建物所設定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土地增值稅,顯無拍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台南地院維持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分別為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怡君 依序設定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百二十四萬元、五百萬元(劉怡君陳報其實際擔保債權本金為二百二十四萬元),該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囑託長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土地、建物價值依序為一百七十三萬七千元、八十六萬九千元,合計二百六十萬六千元,土地增值稅預估為三十九萬一千六百九十一元,顯不足清償上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優先抵押債權與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再抗告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顯無拍賣實益。再抗告人雖稱劉怡君之抵押權係屬虛偽云云,乃實體事項,非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執行法院所得審究。爰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