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容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圳協 (即 吳順章 之繼承人)、 吳圳川 (即吳順章之繼承人)、 吳欣宜 (即吳順章之繼承人)、 吳秀珍 (即吳順章之繼承人)、 吳圳平 (即吳順章之繼承人)、 阮氏 碧水 (即吳順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簽訂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吳順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補蓋全體繼承人之印鑑章)。
四、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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