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素娥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