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78號債權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金額。(存證信函所載金額新台幣25,200元及統一發票之總額與聲請金額不符)
二、請提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影本。
三、債務人德茂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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