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5號
97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等人重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97年度訴字第475號、第12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8年9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一紙存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之迄日為98年9月26日,乃遲至98年10月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黃裕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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