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子龍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最高法院業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適用範圍闡釋法律見解,是本案自有參酌該法律見解判斷、認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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