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複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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