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黃秋梅
       劉修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8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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