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原 告 黃文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8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規
定之適用,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