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鳴震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2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鳴震所犯如附表所示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李鳴震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102年3月10日止,受僱於 陳世宏 所經營之香力食品工廠(設臺南市○○區○○路○巷○○弄○○號),擔任該工廠之冰塊送貨員,並負責為該工廠收受客戶繳交之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時間,將其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之貨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侵占入己,侵占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1,476元。嗣因李鳴震於102年3月11日即無故未至香力食品工廠上班,復未將如附表所示貨款繳回該工廠,經陳世宏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即香力食品工廠負責人陳世宏於警詢、偵查中指訴被告侵占該工廠貨款等情相符,並有被告簽立之收款單據及送貨單影本5份、履歷表1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犯罪時間、地點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侵占他人之金錢,業已侵害他人之財產權,被告所為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款項之金額,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業已針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依和解之約定履行完畢,有臺南市永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香力食品工廠所提出之存摺影本各
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深具悔意,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雖曾於86年間因故意犯侵占罪受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其上開緩刑未經撤銷,所宣告之刑已失其效力,且本件犯行距離上開案件已10餘年,被告再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堪認並非惡性重大,且其已針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依調解之約定履行完畢,歷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編號│時間│客戶名稱│侵占款項│罪名及宣告刑│││││(新臺幣)││├──┼─────┼──────────┼───────┼──────────────────┤│1│102年2月4│ 伊東尼茶敘 (設臺南市│2,600元(共收│李鳴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日│長榮路2段56號)│取4,620元,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將2,020元繳回││││││香力食品工廠)││├──┼─────┼──────────┼───────┼──────────────────┤│2│102年3月1│弘爺漢堡北安店(設臺│1,440元│李鳴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日│南市○○路○段○○○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2年3月2│弘爺漢堡大橋店(設臺│2,000元│李鳴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日│南市○○○街○○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2年3月5│ 卡得徠 (設臺南市民族│1,716元│李鳴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日│路1段29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2年3月10│伊東尼茶敘(設臺南市│3,720元│李鳴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日│長榮路2段56號)││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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