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原告 宋文耀
宋文琦 宋文豪 兼前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宋建民 被告 吳玲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玲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宋文耀、宋文琦、宋文豪、宋建民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宋文耀、宋文琦、宋文豪、宋建民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1,717,146元,原告宋文耀、宋文琦、宋文豪、宋建民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宋文耀、宋文琦、宋文豪、宋建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