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字第13號上訴人 蔡明輝 被上訴人 傅純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000元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收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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