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曉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曉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