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楊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於起訴狀記
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起訴程式之欠缺,並依其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逾期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詎上開裁定業於102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則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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