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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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林建凱 被告 蔡元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被告應自民國102年12月1日起至交屋共同管理日止給付原告每月新台幣5,000元」,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之請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