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葉智揚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智揚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葉智揚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並於103年3月6日確定,於104年2月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3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32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5月23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04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
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