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03號原告麒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昱凱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 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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