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32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湘玲 被告甲○○
附33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0年12月28日結婚,被告於91年4月15日入境後,經警方查獲賣淫並於同年6月3日遣送出境,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經提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覆屬實,應堪認定,是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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