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9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姵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