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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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0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89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李政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載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政賢明知愷他命(即Ketamine,俗稱K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3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月26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旁「MUSEPUB」店內,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澎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價格,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總純質淨重為63.647公克,各包重量、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載),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嗣員警於107年1月31日14時許,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臺南市○○區○○○路○段○○○號,適李政賢亦在該處,而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始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物照片3張。
㈢扣案愷他命2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三、核被告李政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之生活狀況(依調查筆錄之記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63.647公克之持有數量、持有之時間;於警、偵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27號、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重量、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自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皆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及數量│沒收依據│├──┼────────────────────────┼────────┤││愷他命一包:│刑法第38條第1項││一│檢體編號B00000000:││││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⑵檢驗前淨重11.116公克,檢驗後淨重11.096公克。││││⑶純度約78.0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8.676公克。││├──┼────────────────────────┤│││愷他命一包:│││二│檢體編號B00000000:││││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⑵檢驗前淨重68.912公克,檢驗後淨重68.892公克。││││⑶純度約79.77%,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971公克。││├──┼────────────────────────┤││三│包裹上開編號一至編號二之外包裝袋二枚。││└──┴────────────────────────┴────────┘